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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险代理行为关系如何理解?

一、什么是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签约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代理的性质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的签约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专业代理或兼业代理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目的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且按合同规定给予代理手续费,从而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利益。

三、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它同样具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

(1)保险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2)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捐向。按照《民法通则》,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险代理合同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不是某种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险代理行为。所谓保险代理行为即指保险代理人从事的有意识的代理活动。

标签: 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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