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讯(记者 段小凡)将劳动模范纳入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范围;明确包括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金、荣誉津贴、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在内的劳模各项生活待遇;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并对于特殊困难劳模开展经常性联系走访活动……11月29日,记者从市总工会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徐州市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今后劳模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发布会上,市总工会就《办法》起草背景依据、起草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据介绍,一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认真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工作方针,充分尊重、热情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全省率先出台文件提高劳模待遇,持续健全完善劳模参政议政制度机制,推动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劳模创新工作室,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建成劳模博物馆,劳模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更加及时、精准、全面地为劳模服务,更加广泛营造关心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制定形成了《办法》,为今后劳模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
《办法》共分8章24条具体内容,包含文件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劳模范畴、劳模待遇、关系接转、作用发挥等方面。
《办法》明确劳模服务责任,徐州市总工会承担全市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直属单位、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等,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法》对劳模各项生活待遇作了具体明确,主要包括: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金、荣誉津贴、生活困难补助金,以及劳动模范纳入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范围。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并对于特殊困难劳模开展经常性联系走访活动。
《办法》对于规范劳模信息管理进行了统一要求,实行劳动模范信息动态管理。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重大疾病等情况变化时,各级劳动模范管理单位要及时在“徐州工惠”网上工作平台对劳动模范状态进行录入更新。
《办法》中提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提高劳动模范在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群团组织代表、委员中的比例,支持劳动模范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创新交流,带动全社会的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竞相迸发。
关于市级劳模特殊困难救助的情形,该《办法》规定,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高龄(80周岁以上)、独居、丧偶或孤老且收入较低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劳动模范。
下一步,市总工会将大力推动《办法》的有效落实,持续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决劳模“急难愁盼”,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