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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没钱还,本金利息一起算借款额?
石先生:2020年我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我无力还本付息,经协商,由我续借一年,李某将我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我重新为李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为11万元,年利率为10%。现赵某向我索要借款,并以11万元作为本金,按照10%计算利息也就是11000元,本息一共是121000元,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李律师: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看李某让你偿还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了以10万元为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若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借条没写利息,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冯先生:韩某在2021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8万元,我们协商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本金利息一次性偿还。但在出具借条时,韩某没有将利息一事写在借条中,只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我碍于朋友关系没再坚持。到还款期后,我向韩某索要本金和利息,韩某只想偿还本金,不想支付利息,理由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我该怎么办?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