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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 属无效条款

学生家长张某于2021年初支付2700元,向培训机构购买30节小学四年级语文培训课程。张某孩子仅上了13节课,因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该培训机构暂停授课。张某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日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案件,判定培训机构退款1530元。

今年初,该培训机构恢复上课。但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上课。张某要求退还剩余17节课程的培训费。培训机构不同意,认为合同中有“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

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属于格式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该条款属无效条款。该培训机构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课程,应该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530元。3月7日,在法官调解下,该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1530元,张某当庭撤回起诉。法官提醒:商家应在合同中采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标签: 不以任何理由退款 无效条款 限制责任 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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