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20〕8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延解占压海关税款和集中支付清算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出,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行的国库业务存在延解占压海关税款和集中支付清算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对该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20〕9号)显示,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行存在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未按规定报备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对该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4.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此次合计被罚89.5万元。
相关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标签: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