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江门市获悉,《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生效,从本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据了解,为本地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将按认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10万~30万元奖励认定奖。新设立或迁入江门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落户奖奖励额度按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对该市财政贡献的50%计算奖励落户奖。而经营贡献奖分为增量奖和倍增奖两种,其中,企业在该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增量奖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而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的,则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4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60%给予奖励。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200万元的领军企业奖。
此外,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江门将给总部企业提供租赁补贴和购置补贴。其中,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租金总额,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办法》规定,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不得出售其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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